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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进山救人却不慎摔伤骨折,法院判决被救者支付医疗费用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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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09:07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北京青年报:摄影爱好者王云(化名)在雪山摔伤后,李丽(化名)在送朋友去参加救援时也被邀一起上山参与救援工作。后李丽在救援过程中不慎受伤。之后,李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云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云补偿李丽6000元。李丽不服上诉。9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辽宁鞍山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云补偿李丽1万元。

进雪山救人自己却受伤 起诉被救者索赔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李丽与其朋友在家清雪,朋友接到一摄影爱好者摔伤需要救援的消息,之后朋友请求李丽驾车送其去参加救援。后李丽也被邀一起上山参与救援工作。李丽在救援过程中不慎受伤。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腓骨骨折。

之后,李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云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并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李丽在得知一摄影爱好者摔伤需要救援消息后,参加救援。原告在救援过程中不慎受伤,原告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王云对李丽的损害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李丽积极参与救援行为和精神应予以弘扬,但在施救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亦应该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李丽已花费用及还需二次手术的具体情况,王云作为原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李丽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被告受益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补偿原告6000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 称没有闲暇余地来考虑自身安全

一审宣判以后,李丽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案发当日她在救护王云时救助环境极端恶劣,王云跌崖地点坡陡路滑、山路陡峭,平均斜度在70-80度,特别是当日参与救援的人数极为缺少,救助被上诉人的难度系数特别大,在救援条件和环境万分险恶的情况下,她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救援救护,不存在多一丝为自己考虑的余地。她在见义勇为救人时根本没有闲暇的余地来考虑自身的安全,如果她看到了恶劣的救援条件,对自身的安全稍做一点点考虑,完全可以等在山下,但当时救护人员极缺,大家要求她参与救援,因王云落崖身负重伤在雪地里已待了好几个小时,如不及时救助有可能会被冻死,也有可能手足末稍部位被冻坏死。因而她根本没考虑个人安危,考虑的就是将王云尽快救助出山,并脱离险境送往医院。当下全社会都弘扬鼓励见义勇为的英雄义举,法院更应该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案发当日她到王云跌崖的地点时,王云已处于重度晕迷晕睡状态,是救助人员叫了好长时间才将被上诉人叫醒,如果再晚到一会儿或救援的路途再耽搁一会儿被上诉人丧失的不只是骨伤健康,而是生命存续和肢体坏死的严重状况。

王云辩称,李丽所述与事实不符,整个救援过程是全体红十字会搜救队员的力量救助她。李丽在自己不小心的情况下摔倒自伤,并且给救援队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因其不是救援队成员,不懂相关救援知识,并造成自己摔伤,救援队员同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施救。

二审改判 法院:不应给见义勇为人苛以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李丽在得知王云摔伤急待救援后,虽明知此时大雪封山、山路难行,仍主动到千山救援会有生存危险的王云,此种救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保护与弘扬。当下全社会都在大力弘扬鼓励见义勇为的英雄义举,司法正义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更应该维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绝不应辜负见义勇为的善举。因此在获得社会赞扬的同时,见义勇为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保护。此案中,李丽在施救过程中受伤导致自身右胫腓骨骨折,一审法院认为李丽因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受伤,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李丽受伤确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该行为与她见义勇为行为相比较应当忽略不计,因为她入雪山救援王云的行为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在危急情况下要求见义勇为者严格依规进行不但会丧失有利时机而且会导致行为人畏手畏脚而达不到见义勇为的目的,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人不应过于严苛,不应给见义勇为人苛以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司法裁判应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核心价值观,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应统一,以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应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对案件裁判应体现社会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让见义勇为者敢为勇为,匡扶公道在急危困乱之时才不瞻前顾后。此案中,李丽的见义勇为行为完全符合**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值得社会褒扬及尊重。综上,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酌定王云在本次诉请范围内补偿李丽1万元为宜。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王云补偿李丽见义勇为受害损失1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发表于 2022-9-21 09:25 2 只看该作者
一审法院是正确的。二审是胡扯。感觉有点解决上访的意思。
发表于 2022-9-21 10:15 3 只看该作者
不具备一定能力的见义勇为不应提倡!

不会游泳救什么落水儿童?误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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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1:57 4 只看该作者
我国户外运动发展了几十年,户外救助还这么落后吗?专业救助人员寥寥无几,非专业救助人员往往凭着一身正气参与救援,出事了各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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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2:28 5 只看该作者
“综上,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
-- 看到这里我以为是政府要奖励见义勇为者呢。

没想到是“法院酌定王云在本次诉请范围内补偿李丽1万元为宜”。搞了半天是让被救的那位来“弘扬...倡导...高尚道德..传统美德...鼓励...”啊。

我又一想,这么判决,其实不是倡导助人为乐,而是助有钱人为乐。如果被救对象是穷光蛋肯定掏不出一万块钱的,看来法院就不弘扬了,不倡导了,不传统美德了。

发表于 2022-9-21 13:18 6 只看该作者
救援就怕这种事故
发表于 2022-9-21 14:42 7 只看该作者
见义勇为,法院鼓励,那就应该减免诉讼费用,并申请国家赔偿。
发表于 2022-9-21 15:07 8 只看该作者
几千块还扯皮,痛快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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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6:21 9 只看该作者
李丽是“被邀参与救援”,这个身份算不算正式救援人员?要扯皮的
发表于 2022-9-21 23:58 10 只看该作者
觉得判决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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