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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蹭团”意外身亡,这个“锅”谁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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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0 15:50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户外徒步休闲本是好事

但前提必须是准备充分、结伴而行!

然而,资深“老驴”陈先生却不以为然

他仅带一瓶水就“轻装上阵”“离队探险”

最终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事后,陈先生的子女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追责索赔

这个“锅”应该谁来背?

案情:“老驴”临时轻装上阵,离队探险意外身亡

40岁出头的陈先生是一名资深“驴友”,拥有丰富的户外徒步经验。2021年8月25日,陈先生在微信群里得知某旅行社组织的“某岭古道”户外徒步活动。活动收费标准为每人68元,转发朋友圈可减免30元。

但他既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也没有在群里告知要参加活动。直至活动出发前一晚,陈先生才联系了作为活动调度的熟人梁某,表示想要参团。

8月28日上午,陈先生到达集合地点,在熟人梁某与导游“打招呼”后以亲友的身份上车随行,并转发了38元红包给梁某,随后梁某为陈先生购买了保险。

当天,陈先生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登山时,陈先生一直与队伍同行,直至15时,领先的陈先生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

两小时后,导游发现陈先生失联,在自行搜索无果后于当晚23时报警。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陈先生。

事后,旅行社垫付了5005元给陈先生子女用于处理其丧葬事宜。

判决:旅行社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

陈先生子女认为,陈先生是在参与旅行团活动时意外坠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对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陈先生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

同时,陈先生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陈先生的子女遂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被告旅行社、保险公司不同意陈先生子女的诉求。

旅行社认为,陈先生是作为活动调度人员梁某的亲友“蹭团”参加徒步活动,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也未向旅行社缴纳活动费用,未转发朋友圈,与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先生擅自离队行动,且其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猝死”,不属于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广州市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与陈先生在事实上已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其已通过活动链接、微信通知等方式作出了风险提示、装备提醒,并在出发前为陈先生购买了保险,但其在陈先生离队且失联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报警采取处理措施,在救援上存在一定瑕疵,故酌情判令其对陈先生的事故承担10%的责任,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1万余元,并驳回陈先生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旅行社在救援上存在一定瑕疵

天河法院凤凰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廖敏敏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是否在意外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根据在案证据,陈先生在活动前已通过群聊、咨询工作人员等方式知悉登山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作为一名资深户外玩家,陈先生在装备不足的情况下擅自行动,离队后亦不告知同行人员、远离队伍后未原地等待。至事故发生时,陈先生所处位置已明显偏离原定行程轨迹。

由此可见,上述种种危险性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因素,陈先生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参团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旅行社已在活动链接中作出风险提示、全责声明、行程讲解及出发前的装备提醒,也在微信群中作了相关通知,并在出发时为陈先生购买了保险,在发现陈先生离队后,亦作出了相应救援举措,已尽了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旅行社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出发时没有拒绝装备不齐全的陈先生,在发现陈先生离队且失联后,自行沿途搜索6小时无果后才报警处理,没有尽到足够谨慎及早采取处理措施,在救援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应对陈先生的事故承担10%的责任。

本案中,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陈先生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案件证据无法确定陈先生是自身疾病致死,但案件证据表明,陈先生是在登山过程中独自一人离队,其自身做出的危险性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属于根据案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条款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因此,某保险公司对此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醒:不轻易做出风险行为

“驴行”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户外活动,法官提醒,驴友首先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人身安全,不能过分依赖旅行社、导游等活动组织者“保姆”般的“呵护”,也不能对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盲目自信。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应三思而行,量力而为,不轻易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的风险行为。

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则应事先对活动进行周密安排,谨慎评估活动参与者的能力,适时提醒,及时指导,坚决制止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不当行为,保障全体参与者能够安全、适度地享受户外运动的乐趣。

众驴友在欣赏大自然美景的同时,要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安全第一。

南方+记者 吴晓娴 通讯员 钟晓丹

【作者】 吴晓娴

南方法治
发表于 2023-11-20 15:57 2 只看该作者
主要责任还是自身,不论商业还是AA
1人点评 收起
  • liu558111 AA的全部责任在他自身,商业的遇到他这种人报名或蹭队而不拒绝,只能自认倒霉! 2023-11-22 17:00
发表于 2023-11-20 17:06 3 只看该作者
搜索6小时候以后报警是瑕疵不理解,难道人不见了不先找一下?只要没看见人了立即报警?
1人点评 收起
  • asdf10086 这是经典的和稀泥葫芦僧啊 死者家属那架势不像善茬,法院和国家不可能赔他们,只能找旅行社这种做生意的公司割点肉了。 做生意的讲究和气生财,不太可能为了点钱硬刚到底。 2023-11-21 18:42
发表于 2023-11-20 18:31 4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例和稀泥,当事人几乎没有一样做对的,错的一塌糊涂,别人却还要为他买单,真是离谱。
发表于 2023-11-20 19:30 5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南京法官判的?
和稀泥,找个垫背的,知道保险公司惹不起,就拿旅行社开刀。
发表于 2023-11-20 21:24 6 只看该作者
法官就是在和稀泥。主要责任在陈先生。所谓登山装备不是这个案例中登山的必需。报警说得不及时也很荒谬。旅行社有一定的过错,但责任应该更小一些。
发表于 2023-11-21 18:42 7 只看该作者
大伟0731 发表于 2023-11-20 17:06 搜索6小时候以后报警是瑕疵不理解,难道人不见了不先找一下?只要没看见人了立即报警? ...

这是经典的和稀泥葫芦僧啊
死者家属那架势不像善茬,法院和国家不可能赔他们,只能找旅行社这种做生意的公司割点肉了。
做生意的讲究和气生财,不太可能为了点钱硬刚到底。
发表于 2023-11-21 18:45 8 只看该作者
开公司,每年消防税务来几次,懂的都懂……做生意有些风险是要准备好预算的。
发表于 2023-11-22 08:44 9 只看该作者
法官判得很合理,第一,与旅行社够成了实事合同,出现事故,就会承担责任,第二,出发前发现当事人没按要求带装备,没拒绝,第三,善自离队没阻止,第四、和当事人熟悉的梁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尽到“亲友”义务,且发现当事人在没有装备的情况下,帮其“打招呼”参与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发表于 2023-11-22 09:15 10 只看该作者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险不赔意外,这才是最大的坑。
1人点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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