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38806

主题

泰安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通告

[复制链接] 查看:8913 | 回复:32
发表于 2010-12-21 09:52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泰安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通告




       目前,我市降水偏少,风干物燥,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森林防火已到了紧要时期。为有效制止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森林防火期内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外50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玩火、野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荒、烧地堰。      
   二、严禁在林区墓地坟头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为照顾群众传统习惯,可采用鲜花祭祀、坟头压纸祭祀,或者由村集体在墓地集中区附近建焚烧池并在镇、村干部的监管下集中烧香烧纸祭祀。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擅自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营林单位对住林区单位和林区住户的生活用火要严加管控。
   五、严禁擅自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六、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机动车辆和燃油(气)动力机械进入林区。
   七、严禁擅自在林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严禁游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林区景点划定的高火险区活动。
   八、严禁疯、傻、痴、呆、幼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九、严禁破坏和占用瞭望台、防火隔离带、宣传标语标牌、防火通道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对违反以上规定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部门要严肃处理、依法给予处罚;因违规用火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林区和林缘外50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玩火、野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荒、烧地堰,在林区墓地、坟头随意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肇事者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法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游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和占用瞭望台、防火隔离带、宣传标语标牌、防火通道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依法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监管不力,进入林区及林缘外5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大、中、小学校及各类职业院校,因对在校生教育管理不力,学生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除对学生依法进行处理外,依法追究学校法人代表和班主任的教育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对于积极报警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予以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泰山紧要防火期泰山景区除旅游主干线外,其余列为防火戒严区,


自助旅游者严禁进入防火戒严区。





       泰山晨刊2010.12.04讯 (记者 马骏)从今年12月1日起,泰山森林防火进入紧要防火期,期间护林员、检查员、巡查员、消防队员、监控瞭望人员要全员上岗,不安排轮休。自助旅游者严禁进入防火戒严区。
     记者从3日上午召开的泰山防火联席会上获悉,泰山防火指挥部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为泰山紧要防火期。泰山景区除红门至岱顶、天外村至中天门、桃花峪至桃花源、天烛峰至岱顶等旅游主干线外,其余列为戒严区。在此期间,自助旅游者严禁进入防火戒严区。
     同时,为确保古树名木的安全,后石坞古松园、对松山等古树集中区域列为戒严区,戒严区实行封山管理,禁止游人进入。
     火源管理是泰山防火的第一道关口。泰山景区门票处、索道运营中心将在各检票口、进山检查站口及天地广场、中天门、桃花峪、桃花源、天烛峰停车场,设置火种检查站,树立规范醒目的火种检查和寄存标志,每个班次安排2名以上专职火种检查员进行检查,严禁火种进入山林。
     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村街管理中心将在各进山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安排专职火种检查员,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不间断地进行巡查。
     林区和林缘5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严禁随意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景区内一律禁止销售香烟、火种等行为。
     对当场抓获违规违章用火引发火灾的肇事者的人员,不管是社会人员还是景区内部人员,一人抓获的奖励 1000元,俩人共同抓获的每人奖励1000元,三人以上共同抓获的,奖励数额限定在2000元以内。经核实社会上第一个报警的人员,也将给予报警人1000元的奖励。

发表于 2010-12-21 09:53 2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表于 2010-12-21 10:20 3 只看该作者
{:5_140:}严重啊
发表于 2010-12-21 10:39 4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防火重要
发表于 2010-12-21 10:40 5 只看该作者
泰山不能去了啊
发表于 2010-12-21 10:42 6 只看该作者
泰山不能去了啊古月荡崆1 发表于 2010-12-21 10:40



没说不让爬泰山啊
发表于 2010-12-21 11:01 7 只看该作者
哎,好好地一次活动就这样泡汤了
发表于 2010-12-21 12:26 8 只看该作者
没人就不会发生火灾,看看我们思维逻辑
发表于 2010-12-21 14:44 9 只看该作者
少数人的行为,多数人来埋单
发表于 2010-12-21 15:59 10 只看该作者
我靠  太狠了


咋办呢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