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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 杭州毅行,悠闲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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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4:12 31 只看该作者
1.我是个新驴,出去玩得少,但还是第一次听说有统一买水的。

2.发展基金这个东西,不在AA范围之内,你可以在你的群里以俱乐部的名义收纳会费和基金,但不要扯到AA行里面。
发表于 2011-4-3 14:56 32 只看该作者

flhszhng 发表于 2011-4-3 00:57 去看看南宁案子的判决就知道法院是怎么裁定商业活动的 ...


呵呵,南宁案子是户外第一案,大家可以参考下的{:5_131:}

2006年7月9日,广西南宁市13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营,不料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家人状告同行驴友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裁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活动“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备明显的主观过错”,因此判令组织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参加人员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就是被称为“户外第一案”的“南宁7.9案件”。
发表于 2011-4-3 15:08 33 只看该作者
判断一个活动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考察该活动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还是AA制的自助活动。在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是服务提供者与客户的关系,组织者要承担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严格责任,而AA制的自助活动中,哪怕是“发起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

    户外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对组织者的户外知识、经验、体能、判断能力、应急处理都有很高的要求,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是否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发表于 2011-4-3 15:09 34 只看该作者
接下来要谈谈“免责条款”。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户外运动,组织者或者发起人都会要求参加人员签署一个“免责条款”,那么“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判断民事责任承担必须考虑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注二),因此,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免责条款”是没有效力的,而AA制自助活动中,“免责条款”的订立,也要科学、严谨,才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
吾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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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5:22 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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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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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5:28 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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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5:42 37 只看该作者
只要收钱就属于商业活动


吾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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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5:43 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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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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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5:57 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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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6:44 40 只看该作者
稍安勿躁哦,您的贴子大体我已看过,根据先前地方版的规定,版主的判断确实正确,您确实属于非纯AA。但是因为您是作为群主发布的您群里的专门活动,所以此贴暂且保留。对于地方版的振兴和发展方向,我们还需要和斑竹做进一步的沟通。

也希望您能理解版主的工作。同时期待您真正的AA活动,不但会扩大您群成员的参与度,更是会有更多的会员参与哦。这样岂不两全齐美么?

谢谢您对地方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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