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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特案判决结果引发驴友热烈讨论,AA出行风险自负,领队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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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5:26 41 只看该作者
不评论了~
发表于 2011-5-11 15:29 42 只看该作者
      终于诉诸司法了,此案的判定对户外活动的影响可能大于以往任何一次。     
发表于 2011-5-11 15:30 43 只看该作者
沉默中~
发表于 2011-5-11 15:48 44 只看该作者
户外因为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而吸引了很多的爱好者~~

真的希望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能健全起来~~

参与户外活动,我们还是先学会照顾自己吧!

发表于 2011-5-11 15:51 45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
发表于 2011-5-11 15:54 46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是这样:(
发表于 2011-5-11 15:58 47 只看该作者
感情代替不了法律 我们大家要好好总结 也是很遗憾的事情 希望户外的朋友安全顺利。。。
发表于 2011-5-11 16:05 48 只看该作者
谁都不愿意出现事故,所以一旦出现事故之后来谴责任何一方都是很没有说服性的,谁对谁错,谁是谁非已经不在重要!户外有风险,出行需谨慎啊!!
发表于 2011-5-11 16:13 49 只看该作者
不是商业性的活动,法院不好判决啊
发表于 2011-5-11 16:16 50 只看该作者
自助式户外运动系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张玲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被告召集的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召集的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系自助式户外运动,被告在铁高户外网站上发贴召集此次活动参加者时已经对此次活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在活动中组织购买了生殖等必要的安全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险时对其他落水队员进行施救等,且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召集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综上,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玲玲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张玲玲之死系以外事件导致,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贵琼、张斯新的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
1人点评 收起
  • 一见1982 你说的这个非常赞同,当出现事故时,参与者本身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不能忽略一个重要的地方,做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和领队是有区别的,组织者只需事前将一些风险明确告知,就可以免责,但是做为领队就不一样啦,如果 ... 2013-8-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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