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很绕,按我个人的感觉就是九龙治水,龙王爷的庙门比较多,帮派体系比较绕。这个先不表了,不是轮得着我们老百姓操心的事情。 体总的文件中,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是“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我是半法盲,一直绕不明白协会是否是“行政主管部门”,这个细究起来恐怕得查看各协会在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章程等文件,即便像中登协这样的“根”最硬的登山协会组织,其真正最硬气的“行政发文”也是加盖“运动管理中心”公章,而不是协会公章,就好像“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是“国家体育总局令”,而不是国家什么什么协会多少多少号文件一样,至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样的客观存在事宜也先不表了,同样不是轮得着我们老百姓操心的事情。 如果贵协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那自然有权利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理,不过不管用以上文件哪条规定,我好像都找不到没收器材之类的规定? |
简单介绍下这次救援的流程 6月11日:成都接机(广东警方及伤者家属)经318国道前往“稻城县” 6月12日:稻城县前往香格里拉镇(在卡斯路段与上山救援的当地马帮,当地警方会合) 6月13日:香格里拉镇休整 6月14日:香格里拉镇休整 6月15日:香格里拉镇休整 6月16日:伤者出院,香格里拉镇-中甸 6月17日:中甸-丽江-宁蒗县-冕宁县 6月18日:冕宁县-成都 同行的有:广东省佛山市警察局警官,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警察局警官,在稻城地域还有稻城县公安局警官 此次行动是广东省公安厅和四川省公安厅发起的,全程未经过木里县,咕噜村是哪里更是不晓得 还有我在甘孜州管你凉山州什么事了? |
不要听他们瞎叽歪,只要是协会不管它前面挂名世界、中国、还是四川、西藏、青海,都是个土生土长的民间组织(虽说凉山没听说过,但也算上民间吧),和我们身边的钓鱼协会、门球协会等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法律没有赋予民间组织任何的执法权,仅仅是某些人为了往脸上贴金,非要热脸贴人家的凉屁股,楞往一些冷门的所谓行政管理部门边上凑,在天朝这种环境下,最多也有可能让某1、2位小领导挂个虚职充充门面,再出台个自编自导的所谓管理办法,狐假虎威一下,岂不知就算你们供奉的老爷仅仅有一点点行政执法权而已,别意淫了,还红头文件、罚没器材,我看都快超越你的父母川登协、赶上五尺的青登协了 想晃着着法制的旗号,做着违法的事情,好自为之啊。 另提醒一句:虽说靠山吃山是生存本能,但是做人要有良知,看看汶川地震时人家蓝天救援队的作为,摸摸自己的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