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登协〔2011〕04号
关于对“蓝天救援队”在我州境内进行 违法登山探险活动的处罚决定
州内各体育文化旅游局.各登山户外运动相关从业机构:
凉山州体育局回复我协会:请州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我协会在接到州体育局回复后决定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对本次违法进行登山探险活动的蓝天救援队做出处罚。 相关处罚决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蓝天救援队必须充分认识到所犯错误,并服从处理意见,承诺不再发生相同事件,否则不得再在我州境内从事相关活动。 3:要求蓝天救援队对本次事件对我协会及凉山州对外形象造成的影响,向我协会书面致歉。 4:报送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等待进一步处罚决定。 主题词:蓝天救援队 违法登山 处罚
凉山彝族自治州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2011年6月14日
报送:州体育局 州国安局 州公安局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抄送: 泸州市登山协会 南充市登山协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登山协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登山协会眉山市户外运动协会 宜宾市登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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