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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泰山管委会你能把门票改成参观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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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0:52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门票”名词解释:从大门走需要购买票。
  
      经济法说的很清楚,景区卖的是从“门”走的票,是卖出的邀约条件。消费者买了门票,视为同意景区的邀约,景区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合同,景区应该按照门票邀约条件,为买门票进入景区者提供服务,否则视为违约。驴子没有买门票,没有与景区达成从“门”走的买卖合同,从这一点看出,驴子假如没有买门票走景区大“门”进景区,属于掠夺景区财富,不走景区大门,翻山越岭进入景区就不违法。景区里面景色属于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财产,不是泰安市政府的、更不是什么狗屁管委会的。驴子翻山越岭被景区挡住道路,别无选择的进入景区,即便是走在景区道路上,试问景区管理者。“景色”是你们的劳动果实吗?泰山是你们垒的吗?人家翻山越岭享受大自然赋予的遗产,没有走你们修的大门,你们凭什么要求人家买票,甚至罚款,景区管理者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土匪有何区别!


     人工景点管理者卖的是“参观券”因为景点里面的景色是景区投资者劳动所得。如水族馆、影视城、电影票、展览馆等。


     泰山是泰山管委会你投资垒的吗?你手持的是“使用权”证件吗?


     既然泰山不是管委会垒的,管委会仅仅是“代国家管理泰山”,手中收费“许可证”仅仅是经营权,不是“土地证”,许可证仅仅限游客从“大门”走,消费者需要买票。谁给你们权力查处、罚款没有门票的“消费者”翻山越岭“驴行”的权利。你们越权罚款等同拦路抢劫土匪合法化。


     假如泰山管理者能把泰山“门票”改成“参观券”,翻山越岭进入景区就是违法。因为“参观券”不等同“门票”。“参观券”不仅包括走景区大门的权利,还包括观赏景区里面景色的权利。翻山越岭不买门票,看景区里面的景色,就是窃贼,当然违法。泰山管理者你们把泰山门票改“参观券”吗?泰安市政府,你们能做到吗?


      驴子翻山越岭进入景区,遇到危险,景区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没有错!因为驴子没有买票,景区不提供救援,也说的过去。假如景区提供人道救援,驴子应该表示感谢,而且必须买单,因为景区付出了劳动。但是,假如景区提供的服务来自武警、公安干警,他们是中国人民的公仆,人民的“保姆”,驴子是纳税人。解放军、公安的薪水来自包括驴子在内的纳税人,驴子遇有危险,解放军、公安干警应该提供服务,而且要迅速。“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没得商量!

     这个东西是我的,你想看、想使用,得拿钱购买!水族馆、影视城、电影票所以印着“参观券”;飞机、火车、汽车是投资者买的,为公民服务,所以这些票上印着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国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颁布了各种“私有”的法律证明文件。准许经营者向公民出售“参观券”。“购票进门,才能有权看,想看就得掏钱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山川、河流属于国家财产,景区里面的景色属于国家公共资源,不是景区管理者、当地政府、以及其他利益团体私有资源。只有景区“大门”也叫收费处,是景区投资建设的,所以叫“门票”,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从大门走需要交纳的费用。为什么不能叫“参观券”,因为景区里面的景色不是“大门”投资者的私人物品,属于人类资源。“山川、河流景色不是私人物品”。所以,旅游经营者向公民出售的是“门票”。“购票才能走大门,想走大门掏钱来”  
  
      景区需要维护,各种行政开支需要支付,门票收入在除去费用后叫“利润”,利润的源泉不是来自景区管理者的投资,因为大山景色是自然资源,与投资者资金没有任何关系。自然资源人人有份,游山观水是公民权力,公民不走景区大门,到里面欣赏原本属于自己的财富,属于公民正当的权利,当然也就没有“逃”票的说法。


       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定执行。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法理的。国家同意景区在这里修“大门”,以旅游经营者的身份向进入景区的公民出售门票,给景区颁布的是“经营权”法律文件。景区出售门票,并没有说进入景区必须买门票,不买门票就是“逃票”更没有同意景区管委会设卡抢钱!道理很简单,因为景区里面的景色有包括进入者在内的人份额。“禁止狗进入景区”,因为景色没有狗的份额,景色属于人类资源与狗无关。从之一点分析“狗没有买门票,进入景区”才构成逃票嫌疑,因为景区里面的景色属于人类公共使用资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门票”是“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的旅游业务。公民旅游选择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协议叫“游客”,旅行社依据协议内容向游客提供服务;游客依据协议规定支付资金。国家没有规定不参加旅行社“游山观水”属于非法旅游。公民来到景区,理智选择自己的行为,认为自己没有能力驾驭本次活动,需要景区帮助,买门票进入景区,叫“游客“。“门票”是游客与景区签订的制式旅游合同。游客在景区遇到问题,景区按照合各种管理规定要求,向游客提供服务。公民认为自己能驾驭自己行为,有能力翻山越岭不走景区大门游山观水,不与“旅游经营者”(景区管理者)签订旅游合同(购买门票),是公民的权利。因为国家没有法律规定说不买门票进入景区属于违法,是“逃票”。

      “为什么国外景区门票比咱们这里便宜”,分析后得出,国外景区门票更多的是体现“生存权利”,估计门票内容就是景区各种行政费用,不包含超出各种行政开支以外的剩余价值部分。


       综合分析,门票有两部分构成,各种行政开支(为方便游客建立的设施、各种办公费用、服务人员工资),进入景区者必须购买。没有这些设施、服务公民不方便欣赏景色。欣赏景区里面景色,是公民的生存权利,景色犹如阳光、空气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财产,人人都有享受的权利。景色没有景区管理者修的“景区大门”依然在那里。景区强行独占就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的公民有保家卫国的义务,而且是必须的。公民为之献出热血、生命毫无怨言,怎么会连欣赏自己家园的权力都没有?还必须买门票?



4人 评分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2-3-5 10:57 2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当我们逐渐清醒后,才发现被欺骗了这么多年!
发表于 2012-3-5 12:27 3 只看该作者
从大门走需要购买票     哈哈
发表于 2012-3-5 12:43 4 只看该作者
套用一句广告,不是所有逃票的人都叫驴友。逃个票还舔着个脸在这里讲法律讲道理的,让旁人觉的特SB。
发表于 2012-3-5 12:54 5 只看该作者
路过路过
发表于 2012-3-5 13:22 6 只看该作者
前后去过4次山东,一直没机会去泰山
发表于 2012-3-5 13:39 7 只看该作者
现在讨论的不是逃票,而是应不应该收门票,收多少钱的门票。
发表于 2012-3-5 13:40 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avon 于 2012-3-5 13:40 编辑

借用一句话“脱北的人违反了某国法律,是不是就应该被枪毙?”
发表于 2012-3-5 14:03 9 只看该作者


  通篇强词夺理逻辑混乱!
  不过,景区取消门票本人将双手赞成!

发表于 2012-3-5 14:20 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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