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亮剑户外终不悔 于 2011-11-9 13:09 编辑 狼爪联亚侵害经销商权利一案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稿- 1、合同问题,特许经销协议哪些存在不规范、不合理,造成合同强势? 代理律师解答。在腾龙经营的其他品牌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现象? 2、与狼爪合作的经历、过程。当时为何选择与狼爪合作?狼爪店面在武汉的布点情况,如何加大投入和宣传提升狼爪在武汉市场的知名度?为何选择在高端商场等布点? 腾龙在经营狼爪品牌中的成本构成(租金、员工、水电。。。)狼爪公司给予的进货折扣情况和盈利状况 腾龙总经理答: 2007年底,上海联亚公司业务人员郑火金前来我司,说服我做“狼爪”品牌,随后收到上海联亚的邀请,谈判有关德国品牌狼爪湖北市场的经销合作事宜,之后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并签订了《特许经销协议》,于次年4月在武汉群光广场开出武汉第一家狼爪店,10 月又在武汉广场开出第二家店。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我司历经艰辛,熬过了第一年的亏损,第二年的扩张开店,直至第三年,情况开始出现好转,这三年里我们为了这个品牌的发展和壮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历经了种种困难和挫折的煎熬,店铺数量从零拓展到7家(中途关掉一家)年销售额也从2008年的80多万增加到2010年的1000万,每年都以超过60%的速度递增,订货量也始终处于全国前10名之列,狼爪品牌的影响力也得到了大幅的提升。。。。。。 就在我们刚刚渡过难关,展望美好未来之时,这个号称德国第一品牌的“狼爪”联亚公司,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清洗更换客户计划,他们不择手段,无所顾忌,为的是找到“更大更有实力”的客户,实现其销量几何级增长的目标,为了扫清障碍,甚至不惜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单方取消授权,导致我司无法持续经营而关店撤柜。 这也给原有的市场格局及经销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感情伤害。 品牌商做市场的调整和规划,本无可厚非,但他们的做法却是充满了强权和野蛮,不由分说,不问青红皂白,在不做任何沟通、协商谈判的情况下,停止了我们几家正常运营的店铺授权,撕毁了合作协议,并至今仍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无中生有,指鹿为马,编造缘由,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他们频频派人到我们经营商场采取挖墙脚、散布流言,处心积虑的破坏我们花费了大量的心血代价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和商场方面良好关系和形象,极尽破坏之能事,直至最后无端的停止我们店铺的正常经营的合法授权,撕毁合同。并高调宣称,协议上是“单店授权”他们可以单方面的给予和撤销,只要我联亚需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们这种极端的蔑视合作伙伴的不负责任的,无视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作为其合作伙伴的感情以及导致财产损失,也违背了中国的和谐社会的道德水准,成了弱肉强食,谁强谁说了算黑社会行为。 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联亚随意的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他人带来经济财产损失的做法,就像当年的八国联军,强权霸道,恣意妄行。他们依仗着什么?难到就是因为自己是“德国品牌”吗? 眼下,我们面临着店铺关闭、人员失岗,多年来持续投入的装修及宣传和推广费用无法分摊回收,几百万的库存无处售卖消化。。。。。。 这个所谓德国品牌“狼爪”,在德国原属于低端大众化的品牌,其产品大多是产自中国、越南、印尼、等地,其产品质量低下,价格却是奇高,产品质量在业界口碑极差。这些也给我们经销商的销售和服务也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委屈。因为经常性的遭受顾客的投诉和指责,并由于我司要首先预先赔付,而后又得不到联亚狼爪的后续解决,往往不得不承担由于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经营损失。 面对这种无视法律,践踏自己合作伙伴,为了己方利益强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们希望呼吁能够得到公众支持,媒体舆论的支持,寻求法律的评判和公断。不论他是真假洋品牌,还是真假洋鬼子,我们都将一揭到底。 三年来我们在湖北共开出7家狼爪的专卖店(柜),其中一家因为经营严重亏损,于今年5月关闭外,其余六家都是经营良好,而且势头越来越好的。 一般情况是,以销售额100元的商品计算,商场抽成(租金)占销售额的30%左右, 员工工资占5-8% 税款占3% 进货成本48% ,还要给消费者折扣优惠,利润约在5-10%之间。 : 3、联亚公司撕毁合同,卸磨杀驴的具体做法,具体纠纷在哪?联亚为何单方面撕毁合同?其理由是什么?自身经营有无问题? 腾龙总经理答: 这个问题本不该由我回答,我说我们3年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代价,才把市场做得这样的好,成为当地一类商场的主力品牌;而联亚狼爪却认为我们做的不好,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试问这有公正的标准吗?所以我们要诉诸法律来公断。我相信,每年60%以上的增长率不是坐着等来的。 做市场,每时每刻都会有不同的问题,但如果对方善意和守信,我们就会有更大的信心去做得更好,这点可以从2011秋冬我们的买货量超过2010秋冬卖货量的接近1倍的订单看出,可惜联亚不讲理毁约在前。 4、合同终止后,腾龙对公司有哪些要求,装修费等损失,尾货的处理?联亚如何回应?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考虑到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腾龙总经理答: 他们只是给了一纸终止协议的函,根本没有作出任何诚意解决问题,以及对如何善后处理作出表示,却一直以强硬的姿态强调,双方协议有约定,联亚方面“可以根据其认为合理的因素在任何时间给予或取消该授权”(合同条款) 据此,他们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我们认为这种以一方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强权无理的霸王条款,是有违合同法的。 5、重庆、成都等地加盟商类似的遭遇,及如何处理? 腾龙总经理答: 成都和重庆一度都是狼爪联亚的重点客户,只是因为联亚物色到了“更有实力”的公司而将他们抛弃。对他们也采取了和我同样遇到的手段,如挑毛病、威胁、造谣、停止供货、终止授权、撕毁协议等,据说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两个客户无端的受到不公平导致损失是肯定的。他们是在去年年底被“清理出局的”。总之,怨恨很大。无不斥联亚为“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骗子强盗”公司。 6、武汉其他代理商新开的狼爪加盟店经营状况,狼爪是否改变原有的加盟模式?(战略调整是否知晓) 腾龙总经理答: 没有改变,但肯定的说“不会好”,因为联亚不守信用,为一己之利侵害他人(合作伙伴),只会导致更大混乱。他的这种“杀鸡取卵,骑驴找马”的战略,长期来看,只会是损人不利己。而且,当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观越来越强烈的时候,他会免不了老吃官司。一个经常闹纠纷吃官司的公司,怎么可能说他的状况“好”。 7、对联亚资质有何质疑?加盟之前对狼爪是否做过了解?为何怀疑狼爪产品的产地来源?有没有做过相关调查和了解? 联亚为何不提供商品海关证明、进口报关单?(焦点) 腾龙总经理答: 这一点我们的怀疑是经营过程中感觉到的,首先联亚提供的商品有成百上千款,而以往给出的则只是其中几款报关证明,大部分是没有给出的。所以我们从联亚购进的货品绝大部分是没有得到证实的“进口商品”。关于这点,我们甚至在事后出据律师函向其索取,对方都一概没有给于回应。且在经营过程中,大量的低质产品充次其中,且价格高昂,售后也差,根本就不像一个讲究产品品质的国家德国所为,所以我们怀疑,这些产品部分进口,更多的则是来路不明山寨货。。。。。。 问:据您了解,联亚与香港衫38的关系?联亚是否具有狼爪授权证明?有没有和狼爪德国总部询问、交涉? 腾龙总经理答: 权属关系十分不明确,绕了几个湾子,衫38是个什么公司,谁也不知道,可他老板和联亚老板却是一个人。为什么要绕一下,答未可知。而且并没有证明证实狼爪德国总部授权给联亚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加盟联锁)业务。 国内所有专卖店的授权证都是联亚开出的,而不是品牌商(德国狼爪公司)开具的,这不符合常规,所有国际大品牌的专卖店的授权证书理应是有品牌拥有者(公司)直接开出的。联亚也没有得到这方面的委托。所以它不符合。 问:店里是否有残次品?有没有顾客反应狼爪产品质量?是否有过与顾客的纠纷和赔偿? 腾龙总经理答: 有大量的“问题产品”,我们实行的是预先赔付,先给消费者解决,再找狼爪联亚理论,但往往很多时候是,我们给消费者解决了,到了联亚公司,他们经常以各种理由搪塞或尽可能少得承担。而且我们是经销商,直接面对消费者,产品的低质高价,也使我们的名誉受到损失。 以下律师答复: 8、如何看待经销商和品牌代理商的关系?如何规范双方行为? 有何建议?(代理律师) 在经营中,双方能够维系的纽带是什么(形成单纯的利益共同体?) 9、加盟连锁经营业乱象 监管的法律漏洞 律师有何建议? 腾龙总经理: 以上谈了这么多,我自己也更加有所思考,从当下多起见诸媒体的国外大品牌或跨国企业屡屡依仗自己优越的强势地位,弄虚作假也好、低质高价也好、血汗工厂也好,制定不平等的交易条款也好,欺诈中国消费者也好,无不透露出他们蔑视中国法律,蔑视中国消费者权益,蔑视中国的合作伙伴,只顾自己赚钱,无视他人利益的强盗嘴脸。面对这样的乱像,该是中国政府出面,为国人撑腰,应用法律手段去规范这些打着洋大旗,肆虐八方、横行千里的不良企业,为国人还一个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 |
8、如何看待经销商和品牌代理商的关系?如何规范双方行为? 有何建议? 律师答: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一般拥有商标权、专利、专有技术,商誉、以及特定的经销模式等经营资源,而被许可方则希望利用这种资源提高投资效益。虽然特许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但二者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互利、合作、共盈的合同关系。 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首先,合作各方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其次,合同条款应充分协商,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尤其应当明确特许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一般许可。特许人对产品、服务信息的披露范围,被许可人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双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以及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再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提倡以书面方式交流各种信息,表达意愿,便于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查。 在经营中,丰厚的利润是维系双方关系的纽带之一,但决不是唯一。因此,我们也决不能说,单纯的利益共同体是维系双方关系的唯一纽带。市场经济本质上属于法制经济,微观经济领域,不论是外资企业、国内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应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法律的监督之下。只有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使经营行为既不偏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兼顾合作双方的利益,又不损害消费者,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作才有稳固的基础,合作才能长远,合作才有希望。 |
8、如何看待经销商和品牌代理商的关系?如何规范双方行为? 有何建议? 律师答: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一般拥有商标权、专利、专有技术,商誉、以及特定的经销模式等经营资源,而被许可方则希望利用这种资源提高投资效益。虽然特许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但二者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互利、合作、共盈的合同关系。 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首先,合作各方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其次,合同条款应充分协商,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尤其应当明确特许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一般许可。特许人对产品、服务信息的披露范围,被许可人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双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以及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再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提倡以书面方式交流各种信息,表达意愿,便于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查。 在经营中,丰厚的利润是维系双方关系的纽带之一,但决不是唯一。因此,我们也决不能说,单纯的利益共同体是维系双方关系的唯一纽带。市场经济本质上属于法制经济,微观经济领域,不论是外资企业、国内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应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法律的监督之下。只有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使经营行为既不偏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兼顾合作双方的利益,又不损害消费者,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作才有稳固的基础,合作才能长远,合作才有希望。 |
回复 山之道 的帖子 有鉴于大家急于知道案情进展,我在这里目前只能简单的描述一下,透露的目前也只能有限: 其一:控辩双方只能有限的2个半小时做提交证据,审验、确认、简单解说及简单辩论,也就是77楼所说的“经销商维权道路曲折,走司法流程是必须的” 其二:法官们目前正处于了解案情以及下一步分析案情阶段,目前我不能够随意猜测胜负结果,我只能公布我们的信心,一审打不赢打二审,二审不赢再继续打,打他个3年5载的,直到道事情有个公正的结果。 描述下联亚的律师作为:对我方提供的证据采取的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策略”一概否认我方证据的真实性,辩护言论也是强词夺理、胡搅蛮缠、死不认账,陈述观点也是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或许这是他的以“气场”压人的策略。。。。。。 此人概貌描述为:武汉当地的老江湖老油条类型人物,说话蛮狠无理,一口老汉口码头腔调,与律师这个行业的形象极不搭调,倒是和联亚的行事风格十分匹配。。。。。。暂且只说这么多,谢谢大家!,请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