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47152

主题

户外经理人

经销商维权—狼爪联亚被送上法庭

[复制链接] 查看:67252 | 回复:62
发表于 2011-12-29 09:45 41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亮剑户外终不悔 于 2011-12-29 09:47 编辑

狼一批派人来此论战讲理,也希望能派些层面高些的,有逻辑思维能力的;有理说理,拿出事实和证据来澄清自己。否则,这样的霸占言论,混淆视听,以骂战来应对和掩盖事实的手法会更坏了自己国际大品牌的形象。
说话语无伦次,逻辑思维混乱,满口脏话、强词夺理、以霸占言论、骂声高压人而得意,这就是德国狼抓的“品牌文化”吗,还是联亚的品牌文化。。。。。。我看这是污染论坛。
我是不是凯乐石经销商,关你吊事,我赞美凯乐石,又关你们吊事,至少凯乐石言而有信,没有随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处事方法让经销商觉着舒服,产品质量和售后也比狼爪的好。
我们是品牌经销商,拿所经手的各个品牌优劣来作比对,天经地义;一年都定几千万的货,接待无数的消费者,难道不比你了解更多,不比你只买了几件衣服,就以为是绝对权威,就发有钱人的脾气更有说服力吗?
发表于 2011-12-29 10:34 42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亮剑户外终不悔 于 2011-12-29 10:36 编辑

如果真像你所说的,你买了凯乐石的产品,出了质量问题,你不去找你当地的经销商解决做售后处理,退货或换货,却跑到这里大声骂人,败坏人家名声,人家说了不给你处理了吗(也请拿出证据)?你到底想干什么?
而我们的问题是;联亚毁约坑人,无德无信用:导致我们做客户的几百万的经济损失,至今毫无诚意解决的意思,最后只有法律了断。
我们是被逼无奈、被侵权而奋起反抗,和你个人的喜好恩怨,无理取闹骂人玩儿是两回事。
也请你自重,不要纠缠别人和你不相关的事,你的身份已让人怀疑不过是受他人指使的了。。。。。。
发表于 2011-12-29 10:43 43 显示全部帖子
你认为是骂你的吗?根部就不认识你;骂毁约和不讲信义的人,于你何干,自担骂名,你何苦呢?
想乱喊乱叫,自己开贴,不要跑到别人的帖子里来闹事还要说是别人骂你。
发表于 2011-12-29 10:47 44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亮剑户外终不悔 于 2011-12-29 10:47 编辑

联亚至今拿不出全部销售货品海关证明?拿不出一天,我们就会说他“涉嫌假冒”一天,楼上的你拿的出来吗?
发表于 2011-12-29 10:48 45 显示全部帖子
你拿给我,我出面澄清!
发表于 2011-12-29 10:50 46 显示全部帖子
杰克伦敦》和联亚有屁关系,“附庸风雅,张冠李戴”
发表于 2011-12-30 09:49 47 显示全部帖子
回复 首航 的帖子

别黑是黑石的,黑石是个杀鸡吧玩意,别拿几个洋玩意来这里虎唬人,拉着虎皮做大旗人,谁要是怕了这些洋词,早就打掉牙咽肚子里了。坑人骗人者要付出代价,这是在中国的土地,还抡不着,你添着洋人的屁股耀武扬威,一切有法律公断。少放洋屁!

拿不出海关证明,就是假货!
发表于 2011-12-30 09:53 48 显示全部帖子
联亚至今拿不出任和证明证明自己的清白,只弄个骂嘴来搅局,可耻!
发表于 2012-8-2 09:15 49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亮剑户外终不悔 于 2012-8-2 09:34 编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99号

  原告: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43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龙学,湖北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海徐东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JOSHUA BRUCE PERLMAN,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天舒,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诉被告上海联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1年11月29日.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鲁川.委托代理人高龙学,被告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天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联亚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及《交易条款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基本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企业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及被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本案中,腾龙公司与联亚公司签订的《许可经销协议》既未涉及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亦为涉及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显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许经销协议并非为特许经营合同,而是一般合同。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          关于联亚公司终止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及其附件的行为。《合同法》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特许经销协议》条款5.2.2之2约定,如发生下述事项,联亚公司向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本协议立即终止:(1)如经销商从事了任何有损于产品一般销售或知识产权的行为;(2)如经销商违反或试图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本院认为,联亚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提供方,该条款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各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该条款约定的条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联亚公司不得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合同解除应适用法定解除。2011年8月15日,联亚公司想腾龙公司发出终止特许经销协议的函,载明了其据以解除合同的理由。对于终止合同理由1,腾龙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自述其因网络原因终断向联亚公司报告专卖店销售情况一周,但《特许经销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报告时间,且该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联亚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对于终止合同理由2,本院认为,根据《特许经销协议》1.1的约定,腾龙公司销售产品的权利取决于联亚公司给予特定零售店的有效个别授权,在《特许经销协议》有效期内,联亚公司拒绝向腾龙公司出具新的授权,造成腾龙公司相关特定零售店因缺少授权而撤柜。在此情况下,腾龙公司如继续履行付款提货义务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腾龙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联亚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理由3.根据《特许经销协议》第4.1.1(1)规定,未经联亚公司书面同意,腾龙公司在非授权经销店从事业务活动或业务活动的任何部分。腾龙公司认为其在总店销售Jack  Wolfskin产品的行为是经过联亚公司默许和事后承认的,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本院认为,腾龙公司未经联亚公司书面同意,在授权店以外的销售点销售产品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此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联亚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约;对于腾龙公司在其总店楼顶设置“Jack  Wolfskin户外品牌 享誉欧洲”的广告牌的行为,联亚公司与2011年8月15日终止合同的函中并未涉及该理由,且该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本院认为,联亚公司以上述理由单方终止元.被告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二.         关于在腾龙公司所设专柜授权期限届满后,联亚公司不予出具新的授权行为。本案中,腾龙公司与联亚公司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约定:“本协议授权经销商销售产品的权利取决于联亚公司给与特定零售店的有效个别授权,该授权由联亚公司以附件一样式的授权函的方式授权。联亚公司可以根据其认为合理的因素在任何时间给予或取消授权……”。根据该约定及本案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腾龙公司的产品销售活动取决于联亚公司的授权,因此,联亚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给予腾龙公司特定零售店授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特许经销协议》中关于“联亚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该条款免除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联亚公司并不能据此享有单方决定权,在《特许经销协议》有效期内,即在2010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内,联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向腾龙公司出具新的授权书,造成腾龙公司相关特定零售店因缺少授权而撤柜,最终导致腾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联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腾龙公司与联亚公司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已于2012年2月13日到期,腾龙公司已从各商场专卖店撤柜,判令原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亦无必要;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裁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做出裁判。
一.被告上海联呀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进价回购原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007119.11元JACK WOLFSKIN库存商品4458件(以原告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出具的库存状况表总量格式并以实际库存量为准)。

二.被告上海联呀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费XXX,XXX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联呀商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服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为判决书原文摘要。


2012年7月26日
发表于 2013-5-24 10:45 50 显示全部帖子
狼爪联亚的无信,管理人员的无德,业内尽人皆知,其欺诈经销商,靠玩弄文字游戏,随意撕毁合同的行为并非偶然,在业内受害者不在少数,它靠的就是大量的广告和人为的渲染,制造出诱人的假象来迷惑投资者,待你上钩后投入大量的钱财,他在暴露出嗜血的本质,榨取和侵害你的利益。。。。。。。腾龙起诉联亚一案又有新进展,,,,,,敬请关注!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