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了解情况的事情,请不要随意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谁都不希望悲剧发生,但当真的发生的时候,我们应该抚慰死亡者家人的情绪,要应该学会去体谅,最重要的是,要在这样的悲剧中寻找到以后可以避免的经验。毕竟这样的经验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对于上海飞思拓,去关注过,相当的不爽,在了解一点情况下就发动了一场所谓的讨伐,也看过爱美丽发在8264的那个走进夏特的文章,竟然有的队友在湍急的河流中,未经领队同意擅自探路,更有人甚至差点被水冲走。。。。像老宋这样的领队都无法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那么铁镐更不行了。。。。而飞思拓却一直在吹嘘自己如何走过夏特,对路途中的危险却没有提及,甚至是善意的忠告。。。户外何时变的这么煽情了? 我不认识小新,也不认识铁镐,更不认识什么千鸟。但是我宁愿相信这是一次谁都不希望发生的悲剧,我宁愿相信所有在路上的人都是善良和纯真的,真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开开心心的出游,安安全全的回家。。。 批判谁都会,要学会宽容, 最后,我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在悲剧中学习到一点东西,希望所有出游的人都能谨慎。。。 用一个朋友的话来说:也许你已经不需要生活,但是别人的生活中却需要你。。。 愿逝者安详。。。。。 |
对不了解情况的事情,请不要随意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谁都不希望悲剧发生,但当真的发生的时候,我们应该抚慰死亡者家人的情绪,要应该学会去体谅,最重要的是,要在这样的悲剧中寻找到以后可以避免的经验。毕竟这样的 ...xuzhou566 发表于 2010-7-10 12:42 [url=https://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540388&ptid=429304][img]https://bbs. ... 现在不是宽容的问题,是铁镐自己提出要法庭解决! 都说不希望杯具发生,但这种过失:6人牵手渡河,这和2001年的夏特事故中的险有多么惊人的相似,难道走夏特的都没看过那次事件的纪实? 在铁镐的活动贴里就提到2001年的事故,光靠嘴巴说说是不行的 (铁镐活动帖里的一段话“相隔12年后,年乌鲁木齐市登山探险协会从昭苏的夏特温泉出发,企图再次穿越古道,但他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协会主席董务新在探险途中遇难”,要用行动!要有法约束!否则不知何时杯具重演!这样的领队.. |
本帖最后由 微笑太阳 于 2010-7-10 17:06 编辑 在新疆,海拔3500以上进行户外活动的 需要登记的 !!他们没有!,这点来说 铁镐本人、以及与他有经济关系的小集体本身就违规了 !(具体要跟相关管理部门(登山管理中心)的了解) 法律责任跑不掉的!就这点,虽说是AA,他的组织责任就跑不掉!相关利益者也脱不了干系!(为什么铁镐有一群人帮他挺着的缘由!) 也许这就是这点,当初出了 1死1失踪,他就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不敢报案求援,最终导致2死!而且事后在千鸟醒悟事态的严重后,自行和小新家人重回,才报的案! 本人认为不管是否盈利, 一、领队即组织者的进行的是非法(或违规)的登山活动!(新疆特殊区域)有组织责任!出现2死应该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还可以追责其利益者!引用“铁镐是靠带人玩户外为生的,这个北京户外人都知道” 二、没有及时报案,根据相关当事人叙述,是铁镐本人根本就不想报案求援。这就对小新(当时是被冲走不是死亡,存在积极搜救意义和责任,没有尽到户外的全力救助责任(因为惧怕问责,根本不打算报案),从胡杨林、千鸟对事件的回忆来看。 三、铁镐子明知(胡杨林、千鸟回忆中都提到出事后铁镐不报案就是第一意识到没进行登山登记备案(而在活动贴里对备案只字未提),所以存在故意不告知责任(不是一般过失告知)在没有进行户外3500米户外活动合法登记,也没有事先告知其他组员的,且没组员分别签订免责协议,其他组员应该可以告铁镐,追究其责。(也就是意识到这点,铁镐圈要求其他人封口) 2010年 六一节 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
以上三点,这个事故所以不同于其他户外的案例,在新疆这个特殊区域,违规组织户外活动,应该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的案件都无刑事责任! 大家可以找下其他案例的判决依据! 希望夏特事故的出行者能勇敢面对!给自己和我们 驴们挚着的理由! 本人看法。 关于此次夏特活动的非法性 引一段网络报道: 据了解,2005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将山地户外运动设立为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隶属于登山项目。据此,2005年11月,自治区体育局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稿。自治区体育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底,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确定该《条例》为2008年立法项目。由于户外运动项目是一项刚刚兴起的体育项目,新疆实施立法也是全国首创,国内外没有可参考的规范性文件,理论探讨的文章也都十分有限,很多问题难以把握。据了解,目前,该《条例》已成为2010年政府立法论证项目。 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金英杰说,新疆自然条件得天独厚,被称为“户外运动的天堂”。疆内夏特古道、狼塔等危险线路更是受到诸多山友的追捧。但目前户外运动管理法规尚未出台,相关部门在监管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近年来,伴随着户外运动的升温,各种因不规范管理造成的危险也时有发生。他说,到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方进行户外活动或比赛,需提前到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夏特古道海拔已超过3500米,具有很大危险性。此次发生事故的队伍,事先并没有来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1: 根据国家《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凡在新疆境内进行登山活动须照此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新疆境内3500米以上山区国内登山活动的申请受理机关为: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三、登山活动须组成两人以上的团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四、登山团队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予以组织指导,并代表登山团队统一办理登山活动有关事宜。 五、申请登山活动须提交以下有效材料: 1、办理登山活动法人资格证明(两份)。 2、团队每个成员须县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合格证明有效验证为活动日前延3个月,每人一份),无障碍疾患。身体检查项目: A、心、脑电图;B、血压;C、胸透;D、尿检。 3、半数以上成员学习过登山基本知识,具有各级登山协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4、具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备攀登计划目标下档山峰的经历(山峰高度档次按5000米、6000米、7000米、8000米四个级别划分)。 5、攀登山峰申请书(两份)。 6、登山活动计划书(两份)。登山活动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登山队名称;B、登山队成员名单;C、攀登山峰名称;D、进山及攀登路线;E、装备、器材清单(含个人装备);F、登山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G、山难救援预想方案;H、大本营环保措施。 7、全队人身保险证明。 8、其它认为需要备查的文件。 六、登山活动组织者须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材料。 七、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在6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八、国内、区内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办理国内登山手续时应交纳以下费用: 1、登山许可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 2、山峰注册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5000元(人民币);7000米以上山峰4000元(人民币);6000米以上山峰3000元(人民币);3500米以上山峰2500元(人民币)。 凡攀登首次开放和未登的山峰,需收取特许注册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10000元(人民币);7000米以上山峰8000元(人民币);6000米以上山峰6000元(人民币);3500米以上山峰5000元(人民币)。 团队人数超过20人以上者,超过的人数每人另收取注册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800元(人民币);5000米以上山峰500元(人民币);3500米以上山峰250元(人民币)。 3、管理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每团(队)500元(人民币);5000米以上山峰每团(队)300元(人民币);3500米以上山峰每团(队)250元(人民币)。 4、须交纳证明书工本费50元(人民币)。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2000年5月24日 ---------------------------------------------------------------------------地方法规2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 作者:登山协会 加入时间:2005-9-12 13:12:44 ----------------------------------------------------------地方法规3 关于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作者:登山协会 加入时间:2005-9-12 13:10:53 新政发[2004]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39个部门实施的119项适用依据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9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9项) 二十八、体育局(共4项) 1.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由此可以认定: 此次的铁镐的夏特活动在当地来说是一项不合法的活动。上面三条地方法规,也印证了 当地的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领导说的。到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方进行户外活动或比赛,需提前到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 法规来源:新新疆登山协会户外部 网址:www.cxma.cn/ https://www.cxma.cn/dengshan_zhengce.htm |
不认识小新,不认识千鸟,也不了解铁镐,只是之前经常有所耳闻。 在路上知道这个事件的,当时我的骑行队友刚刚跟铁镐队伍走了墨脱,心情非常沉重,一路都告诉自己要“专注”,也一直挂记着救援情况和受伤者。 责任不可能是一方的,也不应该是一个人的,不过肯定要有人承担主要责任。 事件遇难者本身确实有一定的户外评估以及对这个队伍、队员、领队评估的责任,毕竟我们都是成年人,户外不是“玩”的,自己一定要认真对待,安全、风险和满足感永远不可能分开。 但问题出现了,遇难者和家属肯定是最大的受伤害者,谁也不可否认领队肯定无论从心理和生理也都承受着不为外人体会的煎熬。 也许我们旁观者站着说话不腰疼,但起码的社会责任感依然无法封住众多热爱户外运动的人的语言。目前法律还没有这方面明确的户外法规,但无论法律或庭外的结果如何,注定要有人承担更主要的社会和经济责任,这是明摆着的,也难以回避。 |
户外出行要量力,都知户外有风险,但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准线路、选对时间、跟对人就能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如果不小心与一个琴手作了伴很可能就是有去无回。 很认同这句话。不管是带队的领队,还是跟 ...贤岭松风 发表于 2010-7-10 13:49 [img]https://bbs.8264 ... 说得对,请看:[url=https://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43888552]https://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43888552 |
在新疆,海拔3500以上进行户外活动的 需要登记的 !!他们没有!,这点来说 铁镐本人、以及与他有经济关系的小集体本身就违规了 !(具体要跟相关管理部门(登山管理中心)的了解)法律责任跑不掉的!就这点,虽说 ...微笑太阳 发表于 2010-7-10 12:57 [url=https://bbs.8264.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540770&ptid=429304][img]https://bbs.82 ... 帖主能否查到2009年全年,2010年至今 有多少起3500以上的活动登记过?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