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7、9及本案,并非只起诉领队,同行的驴友都被问责,只是责任稍小而已。同行有罪吗?依此类推以后连参加旅游团也有同样的风险,团中一个人出了事,全团的人都有了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都有采取有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就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的责任、同伴出事了你就要负责。同样的道理,几人不能一起上街、不能一起坐车、不能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工作、不能一起休息…………,否则只要其中有人出了事同伴就有责,比如说工厂中有人出了工伤,车间内的其它工友只要在场就有未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的责任,办公室中有人发了病,同屋的就有了未尽保护的责任(一起骑车出行都有责,同办公室、同车间工作能没责?),就要赔偿,即使有人买了单(比如保险、比如单位),只要家属想告你你还要赔钱,还要背上对死者故去的责任。 这个社会还会是社会吗? |
遇难者的家人本来是很让人同情的,大家本着对死者的怀念和对家人的安慰之心凑一些钱也合情合理,但这种狮子大张嘴的讹钱行为让人厌烦。 想起一个有些荒唐的例子,假如一个人在参加一个什么会议时出了事,会议的组织方,同时开会的其它人是不是有类似的责任?比如十七大就要召开了,假如一个17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幸病故或车祸遇难,参加会议的其它代表是不是都有类似救助不力的责任?会议的召集者,胡哥及党中央是否应负召集人的责任?如其家人执上诉是否胡哥及同时参加会议者要共同赔付?按理说,驴友召集活动,出行是自愿,并没有人强求,而参加会议是必须的,是有纪律约束的行为。自愿参加的出游活动都能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有纪律约束的会议行为更逃不脱责任了。 可法官会这么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