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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驴友遇难”第二案:家属向14名驴友索赔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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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3:38 61 只看该作者
是的,户外不可能由俱乐部一统天下的,若干认识的人相约同行,搞AA制活动也是值得鼓励的。

我现在只是从行业的角度去讨论而已。

换个角度看,如果不能保证有驾照的司机不会出交通事故,那是不是就不需要大家去办驾驶执照了?
发表于 2007-9-13 14:59 62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同意北海的观点,两条腿走路。
作为有独立民事能力的人,参加AA就要自己承担知道的风险,参加俱乐部,就应该由俱乐部或者旅行社承担风险!
发表于 2007-9-13 15:47 6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索 于 2007-9-13 13:38 发表 换个角度看,如果不能保证有驾照的司机不会出交通事故,那是不是就不需要大家去办驾驶执照了? ...


我在前边已说过下边的话:
2、领队是应学习相关的知识,也应该有证,…………。

我只想说明一点,不要对那个 证有太高的期望,另外也不要认为专业俱乐部组织的活动风险就一定小,远的不说,近一年出的事故中属于专业俱乐部组织的有多少?库布奇的中暑的小倩、沟崖落石的李炜、哈巴滑坠的老古董,还有党结真拉遇难的刘喜南……,或者是专业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或者本人就是顶尖的专业高手。
户外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运动项目,参加这一运动的人包括其家人就要像拳击手上拳台决斗一样要敢于承担风险,要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来化解风险。而不应不分有无责任全将风险转嫁到领队及其它队员身上。如不能承受风险大可不参加这一运动,参加风险较小的旅游。话又说回来了,参团的旅游也有出事的,05年我们这里就有人参团去芦山死于山洪。
发表于 2007-9-14 08:52 6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北海龙吟 于 2007-9-13 15:47 发表 我在前边已说过下边的话:2、领队是应学习相关的知识,也应该有证,…………。我只想说明一点,不要对那个 证有太高的期望,另外也不要认为专业俱乐部组 ...

就是啊,专业的俱乐部,和旅行社都有出事故的:lol
发表于 2007-9-14 15:38 65 只看该作者
比如十七大就要召开了,假如一个17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幸病故或车祸遇难,参加会议的其它代表是不是都有类似救助不力的责任?会议的召集者,胡哥及党中央是否应负召集人的责任?如其家人执上诉是否胡哥及同时参加会议者要共同赔付?
这个论点好,赞美
7。9事件伤了很多驴友的心。
偶遇这个词已经成为户外关键词了,会不会中国的法律对偶遇做出界定呢?我好奇,                 黑好奇,。。。。
发表于 2007-9-14 16:57 6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游离子 于 2007-9-14 15:38 发表 比如十七大就要召开了,假如一个17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幸病故或车祸遇难,参加会议的其它代表是不是都有类似救助不力的责任?会议的召集者,胡哥及党中央是否应负召集人的责任? ...


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幸病故:胡哥赔定了
不但如此,代表在往返京城路上出了车祸、摔了、病了,还是要赔
(我们普通老百姓,上下班路上出了事,单位要按工伤赔偿,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哈,类似案例也多得很的)

[ 本帖最后由 蓝天碧水 于 2007-9-14 18:03 编辑 ]
发表于 2007-9-14 17:05 6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北海龙吟 于 2007-9-12 10:28 发表 你以为你说是无组织者就是无组织了?看看你引用的79案例: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      具 ...


我目前的方法是,这些关键事务,都与朋友们一起商量,由大家一起来作决定。
我自己只提出“建议”,不会对日期、线路、经费等作出“安排”,也不设立领队之类的职务,更不会要求大家“服从领队指挥”之类的强制要求。
发表于 2007-9-14 17:17 6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花散竹 于 2007-9-12 11:06 发表 不知道能否把依据的是哪条法律给发上来学习一下?我找了好久都没找到,多谢哈!  ...


法律条款偶也不懂,我是看了一些判决案例后,比较认同判决里的观点(或则虽不赞同,但无力反抗法院的判决,也只好认了)

这是一个案例: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店也很委屈,我本来就不提供打牌服务,你们自己打牌到深夜1分钱没收,对这事也豪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9-14 17:32 6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花散竹 于 2007-9-13 10:01 发表 说句刻薄话,如果要打官司,那个受伤的MM倒是可以控告死者,并且要求赔偿。而且胜诉的可能性更大。 ...


从法律角度说,是的,车主要对车上的成员安全负责。

开车的A邀请朋友B搭车走,中途出了车祸,B受伤,并把A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样的胜述案例可不是一起两起,网上一搜一大堆:

据新华社报道,好心邀请朋友出去旅游,不料出了车祸,导致受邀朋友受伤致残。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邀请者何政赔偿受邀人周妮医疗费、误工费、终身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7.8万余元。
  2005年3月,个体建筑老板何政结识了枣阳市女青年周妮。4月26日,何政邀请周妮乘坐其驾驶的轿车一同到武汉游玩。当轿车行至孝襄高速公路马畈路段时,由于何政大意,导致轿车撞在公路右侧护栏上并侧翻,造成周妮和何政受伤。5月14日,安陆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何政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妮在事故中无责任。
  周妮受伤后被送往安陆市医院救治,后转入武汉市协和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体粉碎性骨折,头部血肿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35天。6月1日,周妮从武汉转入枣阳市一医院,住院88天。周妮出院时诊断为:背椎骨折,骨髓损伤伴高位截瘫。
  由于事发后何政仅支付了2.8万元的费用,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周妮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予以采信。何政对周妮在交通事故中所花费的费用及造成的伤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蓝天碧水 于 2007-9-14 17:43 编辑 ]
发表于 2007-9-14 17:59 70 只看该作者
蓝天碧水比较理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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