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如果你的经销商期望售出其生意且在未与本公司沟通的前提下悍然与商场沟通用竞品替代我们的位置, 相信这是任何一个品牌都不能接受的”.。。。。。。 大家注意:上面这段话纯属造谣,我们从来不曾做过要用其他品牌取而代之狼爪的事情,一个国际品牌的老总,说话要有证据,靠主观臆测,胡编乱造,混淆事情的本质和原因,只能说明你的心虚和不敢面对事实真相。。。。。。。 你的那封信是真实的,大概是今年5-6月的事,当时我们面临联亚方面要来"切市场",“开新客户”的局面,当时我写了这封信,是一种希望对方从大局出发,保持市场的完整和秩序,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的一项很好的建议,至今我仍然这样认为。这里我也不回避,因为它本身是商业范畴的事情,文中所提的*总,也是指你和你后面的公司(股东),因为你的公司本身也属于私人性质的公司(几个股东,除了您,其他我并不认识),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贿络你个人的说法,说的是“分享成果”。从商业的角度讲,双方在合作中,共同维护好这个市场维护好品牌的形象和价值,最后卖出个好的价钱,大家都得到好的回报,这又有什么不对呢? 这因该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嘛。当年百利收购阿迪客户案中,你不也是“皆大欢喜吗?”商业的本质就是共赢,而不是欺诈! 那封信中,语言之恳切,态度之热切,更可看出,我当时是对你和你的公司是多么的信赖和诚恳啊,因为那时,你公司的丑行还没开始实施,我们还抱有良好的愿望和幻想。现在回头看,应了一句话:狼是改变不了吃人的本性的。 到现在,事宜愿为,最后您撕破脸下狠手,导致我司多年的投入和心血蒙受损失。我们诉诸法律,是不得己而为之,是维权行为。还有什么,我们当年交好时的事情,您都可以在这里摆摆,摆不通还有法院判嘛,早就盼你出来真刀真枪对一仗,大家都长点见识。。。。。。也让所有的狼爪经销商长长见识。理不辨不清的。。。。。。 |
本帖最后由 亮剑户外终不悔 于 2011-12-6 10:27 编辑 法庭上,联亚方律师给我们强加的罪名是: 1.指责我司没有及时的上报各商场竞争品牌的每日销售额。这本属于各品牌的商业机密,我们更本没有义务去收集和和上报。 2.指责我司在与联亚公司所签署的合同所在地的武珞路543号,“腾龙户外总店”售卖狼爪产品。双方的合同签的地点都是在这个店,我们在这里进行仓储(总部仓库)、营运管理、陈列展示、培训及处理团购、消化库存积压商品等业务,他却指责这里售卖违规,真是欲加之罪。。。。。。 3.不提取2011秋冬期货:2011年秋冬期货的最早上市期是2011年8月15日,而我在8月15日这一天却收到了联亚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的通知。且我司所有的商场店铺的店铺授权都在7月1日及8月1日到期,我司在7月至8月15日之前期间打过无数次电话及发函,敦促联亚方赶快办理新的店铺授权,否则我司将很快面临被商场取消继续经营的资格。联亚方始终置之不理。直至8月15日这一天,我司因无新授权被武汉群光广场通知撤柜,以后其他商场也陆续被通知撤柜。SOSO |
回复 zhangjm 的帖子 商务部或许是管不到这个层面的事情,但商务部制定的法规是有效的,即是《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是不可以轻而视之的。否则同样要被吃官司,打板子,除非你不用,你用就有效。据查实联亚在中国大陆开展狼爪品牌的加盟经销业务,没有在商务部按规定备案,也没有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履行其中诸多的规定。。。。。。这事就算是上海商务委不查他,还有国家商务部(北京),总之,有的搞他的。。。。。。慢慢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