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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经理人

旧帖是一种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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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20:23 21 只看该作者
少见哦`````
发表于 2008-9-17 21:25 2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文哲】 于 2008-9-17 19:41 发表 打一巴掌说到底也没什么,大不了赔礼道歉完事。但是,如果这位挨打的顾客也想店主那样摁耐不住,晚上一把火烧起来,那么,大家再来评评,是谁的错谁的理?  ...


一时激动互搏起来只是小事警察顶多各打50打板,不出伤就劝导和解。但是晚上去烧店就是顾客的错了。如果打架当时还手,算是正当防卫。事后,顾客再去打店长都不算正当防卫。何况这不是打人,而是烧店,这是放火案,历来被警方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帖最后由 徐如林 于 2008-9-17 21:26 编辑 ]
发表于 2008-9-18 08:20 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徐如林 于 2008-9-17 21:25 发表 一时激动互搏起来只是小事警察顶多各打50打板,不出伤就劝导和解。但是晚上去烧店就是顾客的错了。如果打架当时还手,算是正当防卫。事后,顾客再去打店长都不算正当 ...


老徐说的很是,烧店是触犯了法律。可如果烧店的人就是找不出来,或是找出来了就是没有经济能力赔付,怎么办?受到损失的不能说只有店主,可是无疑店主受到的损失是较大的一方。和气生财,无论如何和气生财,何况还没有人硬要骑脖子上拉屎。
发表于 2008-9-18 10:05 24 只看该作者
同意你的观点。如果每个人都像你这么有逻辑,深谋远虑,很多暴力案件就不会发生了。

很久以前一个女人说起男人大家的原因:还不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我深以为然。

面子问题,是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就丢了面子。但有时候为了维护面子,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发表于 2008-9-18 10:32 25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看来店主一定是个户外玩家而非专业门店经理。玩家心中只有是非黑白,门店经理心里只有门店的正常经营和获取利润。
发表于 2008-9-18 11:26 26 只看该作者
看来玩户外的都是性情中人了,
发表于 2008-9-18 12:43 27 只看该作者
以德服人  以德服人
发表于 2008-9-18 14:07 28 只看该作者
综上所述,店主扇弱势顾客的耳光,让强势的顾客扇店主耳光。
发表于 2008-9-18 14:50 29 只看该作者
可以打,但不能污辱。
同样是两个膀子上长个脑袋,同样用嘴吃饭。有钱不代表高贵,没钱也不代表下贱。这个道理谁都懂。但真正放到自己身上时你会如何呢?
发表于 2008-9-18 15:36 30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如楼主所说,顾客对员工恶言相向,甚至有辱其尊严。

我顶店主。打的好,和这样做人都有问题的人,还讲什么道理啊,直接抽他。

用行动直接给他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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