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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山探险有没有权利约束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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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4:13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问:圣山探险有没有权利约束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
答:有,第一要确定王天汉未经许可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是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登山活动。
第二要确认圣山探险是有权约束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
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西藏体育局授权及委托,圣山探险相关登山人员可以实施约束行为。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危险可以来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等;有的是动物的侵袭;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有的是人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由于紧急避险的特点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所以紧急避险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王天汉有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行为。
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有危险?是否危及他人?
这部分需要王天汉自证是否占用登山线路?是否占用登山路绳?如果发生意外是否需要救援?救援是否会占用救援力量?这部分是危及其余登山者安全的问题。他需要证明未对同时在同一登山区域的登山者未造成风险。
其次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危自身安全?
这部分除了他证之外,当然可以自证。这需要王天汉本人自证。

人除了有个人属性之外,还有社会属性,法律需要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同时也需要保障他人的自由。

向具备法律知识的前辈请教,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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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怕热 就来看看 2013-6-8 10:53
  • 死神是朵花 请问楼主:1,紧急避险后,圣山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天汉当时的行为有可能对其他人或特定人造成危险?所保护的利益确定大于你们所侵害的利益。 2,圣山公司人员在执行前时是否有先劝阻,是否通知王 2013-6-7 23:23
  • yabaomumu 我艹,突然看到签名是“圣山探险”怪不得呢。爷还脑残兮兮的去搜索半天。 2013-6-2 23:18
  • 拾荒么 杂碎在向哪个问安讨热狗屎吃啊 2012-12-1 22:33
发表于 2012-5-24 14:24 2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从执法的角度讲,圣山人员无权执法,不能干涉他人的登山;
如果从关爱生命的角度讲,他们的制止行为可以理解。
发表于 2012-5-24 15:26 3 只看该作者
圣山公司是一个企业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这个情况。。。在大街上绑架个人,在山上绑架个人。区别只是地理位置,而都在我国的领土上。
登协或者体育局,只是一个公职机构。没有执法权,应该是无权限制更没有权利授权企业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了。如果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同理可以推出。文化局或者水利局也可以随时在大街上捉人或者枪毙人。
圣山的行为 就是打着民主人道的旗子肆意犯法而已

我国的法制化问题。。。。
发表于 2012-5-24 15:33 4 只看该作者
那个谁谁偷登逃票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违规的。这种人,死了就死了,丢了就丢了,没死没丢也要承担责任。人总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但是你圣山没来由去绑他一下。就是他犯法你也犯法的事了,而且他犯的也只是部门法规,而你犯的是国家法律。他顶多只是点民事责任,你就涉及到刑事问题了。
不过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比较落后,这种事过了也就过了。估计也没啥下文。
都是自己把自己太当回事了,想干嘛干嘛。而且错了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愈演愈烈。偷登者是这样,公职机构也是这样
发表于 2012-5-24 16:07 5 只看该作者
责令停止不等于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只有司法机关能够行使。
发表于 2012-5-24 16:33 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icebear 于 2012-5-24 18:11 编辑

我讲个小案例,一艘满载的客船,船上几十人的性命。穿遇到暴风雨,即将倾覆,需要抢滩。一艘小船挡在必经的线路上,大船的船长采取了措施,还是撞上了,小船沉没。
大船的船长做的对吗?他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请教。
1人点评 收起
  • 死神是朵花 呵呵,LZ小学语文的水平确实高,但你偷换概念的水平确实也就停留在了小学水平,你这个说法和城管的不听话就要挨打不相上下么。 2013-6-7 23:50
发表于 2012-5-24 17:29 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icebear 的帖子

引用楼主: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王天汉有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行为。
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有危险?是否危及他人?
这部分需要王天汉自证是否占用登山线路?是否占用登山路绳?如果发生意外是否需要救援?救援是否会占用救援力量?这部分是危及其余登山者安全的问题。他需要证明未对同时在同一登山区域的登山者未造成风险。
其次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危自身安全?
这部分除了他证之外,当然可以自证。这需要王天汉本人自证。

人除了有个人属性之外,还有社会属性,法律需要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同时也需要保障他人的自由。

向具备法律知识的前辈请教,问安。
——————
扯了半天,都没扯到点子上。
发表于 2012-5-24 17:35 8 只看该作者
1、王天汉在7790营地,并没有进行攀登,如何占用攀登线路对别人造成伤害?难道你刚买了一把西瓜刀走在回家的大街上,路人就能随便怀疑你可能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把你绑起来送到局子里面?什么逻辑?
2、王天汉有没有危害到自身的生命安全,需要您们作出极端的救援措施?这个是你说了算的还是事实说了算的?实际上我们看到的是王天汉在7800米被人帮着进行求救,求救信息和照片就是证明,你们苍白的托词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你们是一帮小丑!
发表于 2012-5-24 17:43 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icebear 于 2012-5-24 18:14 编辑

1.需要王天汉自己证明的事情,他要自己来。除他之外的任何人说什么都无异于自说自话。
2.这不是救援措施,是为了保障包括王天汉本人在内的攀登者安全且限制其继续攀登的紧急避险措施。
3.要守规矩,因为我们是普通人,法律就是给你我这样的人制定的。

发表于 2012-5-24 17:48 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Z花儿 于 2012-5-24 17:54 编辑

您引用国家相关法律的时候,有没有咨询一下您的律师?圣山探险的权利有多大?西藏登协的权利又有多大?难道已经大到可以执法的地步了?
王天汉登山违法没有?这个我不知道,只有出具相关的证明后才能判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你们肯定是违法了,违反了《刑法》第238条,涉嫌非法拘禁罪。
再告诉您多一点,即便你在街上抓到一个正在扒窃的小偷,如果你将他绑着送到公安局你都属于非法拘禁,你知道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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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董8264 这个是正解。刑法的事情只有公检法才有资格管理,即便政府授权给其它单位都是无效和违法。 2013-6-9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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