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圣山探险有没有权利约束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 答:有,第一要确定王天汉未经许可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是《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登山活动。 第二要确认圣山探险是有权约束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 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西藏体育局授权及委托,圣山探险相关登山人员可以实施约束行为。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危险可以来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等;有的是动物的侵袭;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有的是人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由于紧急避险的特点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所以紧急避险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王天汉有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行为。 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有危险?是否危及他人? 这部分需要王天汉自证是否占用登山线路?是否占用登山路绳?如果发生意外是否需要救援?救援是否会占用救援力量?这部分是危及其余登山者安全的问题。他需要证明未对同时在同一登山区域的登山者未造成风险。 其次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危自身安全? 这部分除了他证之外,当然可以自证。这需要王天汉本人自证。 人除了有个人属性之外,还有社会属性,法律需要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同时也需要保障他人的自由。 向具备法律知识的前辈请教,问安。 |
回复 icebear 的帖子 引用楼主: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王天汉有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行为。 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有危险?是否危及他人? 这部分需要王天汉自证是否占用登山线路?是否占用登山路绳?如果发生意外是否需要救援?救援是否会占用救援力量?这部分是危及其余登山者安全的问题。他需要证明未对同时在同一登山区域的登山者未造成风险。 其次王天汉继续攀登的行为是否危自身安全? 这部分除了他证之外,当然可以自证。这需要王天汉本人自证。 人除了有个人属性之外,还有社会属性,法律需要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同时也需要保障他人的自由。 向具备法律知识的前辈请教,问安。 —————— 扯了半天,都没扯到点子上。 |
本帖最后由 JZ花儿 于 2012-5-24 17:54 编辑 您引用国家相关法律的时候,有没有咨询一下您的律师?圣山探险的权利有多大?西藏登协的权利又有多大?难道已经大到可以执法的地步了? 王天汉登山违法没有?这个我不知道,只有出具相关的证明后才能判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你们肯定是违法了,违反了《刑法》第238条,涉嫌非法拘禁罪。 再告诉您多一点,即便你在街上抓到一个正在扒窃的小偷,如果你将他绑着送到公安局你都属于非法拘禁,你知道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