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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请进!申诉!老山羊帖子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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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20:07 1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关注此事多日,与昨天发言,做为旁观者而言,感触很多。
现谈几点看法:

一:个别朋友还请冷静,请相信我们的站方一定会对广大的会员有个交待。站方不会把我们的意见视为零的。
每个朋友的发言都要对自己和大家负责,同样的我们相信,我们赖以信任的8264一样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所以,个别朋友语言不要太过激,好吗。

二:单就其活动的帖子而言 相关斑竹加高亮及精华 对会员有很明显的舆论导向。个别斑竹解释
斑竹只要求活动方出具明确的活动性质类别和相应的户外领队资质 
         那么?斑竹是否证实其活动方有明确的户外领队资质?
如有明确的领队资质,那么请出示!活动中的账目无论是有无明确的领队资质都必须公布的!
用有无明确的领队资质就来区分帖子的商业性质,行为欠妥。
  相关斑竹连带责任一并处置!
A:(相约)版的相关斑竹给予其活动帖高亮及精华的斑竹是否熟读管理规则一项?
B:在某些回复中斑竹的言外之意大有站方赞成之说。

C:帖子的高亮及精华是不是给的有些轻率,草率了,要知道,斑竹在进行何种操做,都会对会员有强大的导向作用。
D:究竟是站方允许,还是斑竹在其就是斑竹的情况下给予的高亮及精华,我们都在拭目以待。
E:就此事件,不单单是整理版务那么简单的,相关斑竹的连带责任请站方一并处理。
一个版面的斑竹就是一个版面的灵魂人物,想想,在灵魂人物的带领下,活动的性质都不能区分,而导致会员在参加活动中受到损失的话,那么,相关斑竹在审核帖子的时候根本没有慎重。

   一个对帖子不慎重的斑竹,那么,对会员有何慎重之意呢!试想,会员们的心情吧!

三:昨天查找过相关案例,在法院得最终判决书上有这样得话:

以下引用案例中的判决部分:
“此次活动虽名为AA制  但活动中如有盈余又没有退款的情况下  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盈利性质  因其不具备盈利性质的资质 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如其继续不公布账目,那么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四:关于斑竹的申请。
每一个站方的斑竹的申请都是有严格的申请制度的,那么,站方对斑竹的联系方式一定熟悉。
那么,也请站方 负责的为相关会员着想,及时跟这位斑竹联系。尽快公布账目。
说的简单些:如果站方不批准其斑竹的职务,那么其活动参与性的会员又有多少呢!其利用斑竹之便发布相关召集帖,在召集帖子中没有及时和履行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合同或口头合同”都已构成了违法行为。所以请站方协助!

五:每一个会员都是BBS的宝贵资源,那么请站方尊重我们的会员,对于其帖子的多次转移给予合理解释及说法。而非公告应付了事!我们相信站方,因为,8264是我们的心灵家园。我们也都不希望我们的心灵家园受到任何的伤害。所以,也请我们的心灵家园给予我们关心及帮助吧!

   最后祝:8264是我们永远的心灵家园!


woshiliangwei
发帖:149 帖 在线:15 小时 注册:2007-8-16
发表于 2007-9-1 20:21 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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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20:25 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oshiliangwei 于 2007-9-1 20:21 发表 过激或者平和,你,或是她.法律或是道德. 期望还是失望。总之,这事的发展趋势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保持良好心态!
发表于 2007-9-1 20:34 4 只看该作者
冷静冷静

这两天论坛都闹翻天了
发表于 2007-9-1 21:06 5 只看该作者
大家需要冷静 站方是不是也需要出来呢?
woshiliangwei
发帖:149 帖 在线:15 小时 注册:2007-8-16
发表于 2007-9-1 21:10 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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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21:10 7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发表于 2007-9-1 21:13 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oshiliangwei 于 2007-9-1 21:10 发表 给我一个冷静的理由


最后只有诉诸法律途径!
woshiliangwei
发帖:149 帖 在线:15 小时 注册:2007-8-16
发表于 2007-9-1 21:15 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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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21:17 10 只看该作者
不怕!我们的心中都有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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