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希望在山野 于 2020-8-16 23:23 编辑 终于传来了令人悲伤的消息,失踪多日的扬州驴友被证实遇难。 看到这个消息后,我相信大部分驴友的反应和我差不多,即使和自己没有关系,也会感到十分的痛心和惋惜。但是也有部分驴友表示不解:这组的是啥队呀,没过1,2天就各走各的了。这样组队的意义在哪里?也有驴友责怪一起出发的同伴不负责任没有互助友爱的精神。甚至有人指责AA队的领队,AA队有领队吗? 我想说一说我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交流。 从仅有的一些消息看来,飞鱼并没有和他人组成真正意义上的队伍,感觉大家无非就是碰上搭个伴而已,谈不上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所以,随聚随散也在意料之中。所谓AA组队,想必大部分人都会强调“必须得有独立行走的能力”。这个前提条件,就隐含了随时分开的可能性。 仿佛组队了,就必须得生死在一起。作为一个成年人,说实在的,我觉得这种想法十分可笑。在一个本地群里面,有人在说找一个靠谱的队友是多么的重要,有人说他会紧紧抱住别人的大腿。可惜的是,直得最后一刻,你永远不会知道对方是否靠谱。 古语说,夫妻本是同命鸟大难来临各自飞,更何况和你临时结识的外人呢?到了自顾不暇的关键时刻,谁还会管你?就算你参加商业队也是如此。你以为个个都是我们的消防官兵我们的解放军啊舍己为人。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正常。 AA制的起源,百度百科“AA制,意思是各人平均分担所需费用,通常用于饮食聚会及旅游等共同消费共同结账费用的场合,在于双方或者多方都存在消费却一起结账,免去个人或者部分人请客“”这个意思首先来自英国人对荷兰人的偏见,因为古荷兰人就是平分账单的。因为在古英语中与荷兰有关的东西大部分都是贬义的“ 也不知道AA这个词何时引进到户外组队的。当时从词源来看,主要的还是承担费用,并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的要求。AA组队,走到一起了分摊车马费,分享经验交流信息,让一个人的旅途不再枯燥寂寞。而发生意外,互帮互助,那是从道义道德上的要求。大家不妨去查一下新的民法典“风险自甘”这个概念。 我说这些,并不是要排斥这些义务和责任。茫茫大千世界,有幸碰到,本就是一份莫大的缘分,自然需要好好珍惜。更何况,从生物学的角度,帮助同类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本能,甚至不仅仅局限于人类。 我想提醒的是那些走线极度依赖队友,甚至混吃混喝的一些人。别人帮忙是情分是仗义是好心,不要觉得一旦加入一支队伍就把这些当成是理所当然的。 就在8264论坛的很多游记里面,我们都可以看到有些人对路线一无所知就敢跟着别人走长线走虐线。出来之后在帖子里面有感谢别人的,但依旧看得出来背后那一份洋洋自得。说实在的,我最恶心这些人了。 最后还得说一句,独行有风险,约伴需谨慎。 |
户外还是有真兄弟的。只是很难碰到一起,大部分aa都是活动结束各奔东西以前走乌孙认识一个新疆妹子。对她十分爱慕也真心想和她交盆友。可她对我不冷不热。所以户外培养友情越来越难了。 鱼兄出现意外,还是队伍出现了分岐,导致人的情绪不好也可能影响人的判断力,最后集合点也没人回去找,就算是陌生人,关系到一条人命,总该伸出点援手,这也只能从道德层面去考虑如果都累得不行了,在求生环境下,也就顾不上别人了 发自8264手机版 m.8264.com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他好理解,活动组织者如何尽安全保障义务?这里没有明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有所进步,一法涵盖了9本单行本 --------------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